史某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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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346号案件名称
史某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史某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346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繁荣街荣中里。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向原告史某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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