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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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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李晓娟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 原告:李晓娟,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公寓XX。法定代表人:张鑫。被告:张鑫,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娟诉被告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娟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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