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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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案件名称
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李晓娟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344号 原告:李晓娟,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公寓XX。法定代表人:张鑫。被告:张鑫,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娟诉被告西安海帆秦汉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娟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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