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保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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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保7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保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申请人: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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