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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保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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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保7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保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申请人: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金在成、李海波、安桂芬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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