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兵、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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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晓兵、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晓兵;闫笑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晓兵,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乡县。被执行人:闫笑博,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吉祥路颐和绿洲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晓兵与被执行人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冀0528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兵与被执行人闫笑博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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