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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兵、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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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晓兵、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晓兵;闫笑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晓兵,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乡县。被执行人:闫笑博,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吉祥路颐和绿洲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晓兵与被执行人闫笑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冀0528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兵与被执行人闫笑博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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