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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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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16号
  • 案件名称

    李世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世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 法定代表人:郑武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行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世全,男,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眉县水利局退休干部,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标的为本息合计125295.96元及至结清日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924.5元。本案执行费17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案款125295.96元及至结清日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924.5元,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125295.96元及至结清日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924.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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