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张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30民初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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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77号案件名称
南方、张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方;张少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30民初2577号 原告:南方,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组x巷xx号,现住芮城县xx镇xx宿舍,农民。 被告:张少平,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农民。 原告南方与被告张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被告张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晋xxxxx号别克小轿车的损失2298元;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有如下证据: 芮城县xxx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的过程和责任认定; 2、车损照片三张,维修发票一张、芮城星诚汽车代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一张,拟证明原告修车花费2298元。 被告张少平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撞了原告的车头,只赔偿车头部分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6日12时30分许,张少平无证驾驶晋xxxx号二轮摩托车,沿52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3公里400米路口处(芮城县西陌路口)向北左转弯时,因未能让直行车辆先行,结果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南方驾驶车牌号为晋xxxx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张少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本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芮城县xxx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少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南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南方维修车辆支出修理费2298元。被告张少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依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张少平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南方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主、次责任比例酌定为7:3为宜。 本案中,被告张少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依法律规定,其应对该机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双方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来承担。 经核定被告张少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付原告南方车损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还应赔付208.6元,合计为220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少平赔偿原告南方车辆维修费2208.6元。 三、驳回原告南方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妮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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