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科、杨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8民初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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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民初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科、杨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千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米新科;杨波;杨科;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千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6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负责人:何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创勤,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杨科,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日,住陕西省千阳县。被申请人:杨波,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1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申请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科、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陕0328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科、杨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307687.54元。申请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科、杨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科、杨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一涵 书 记 员 唐阿静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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