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罗建文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18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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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183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建军、罗建文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建军;罗建文;罗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建文,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平,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湘12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30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平、罗建文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建军损失148463.40元,被执行人罗平、罗建文对前述损失148463.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27.00元,案件受理费339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张建军损失148463.40元,罗建文、罗平于2021年农历十二月(公历2022年1月31日)底前支付50000.00元,2022年农历十二月底前支付50000.00元,2023农历十二月底前将其余48463.4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次违反此协议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可按(2020)湘1230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金额要求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一次性执行所有赔偿金额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391.50元,申请执行费2127.00元由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负担。四、此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所有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但在两个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前,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平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38栋507房的查封。五、在被执行人罗建文、罗平不按此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可依法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建军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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