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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连、闫七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内0622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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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内0622执恢112号
  • 案件名称

    王香连、闫七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香连;闫七小;刘海禄;王秀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62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王香连,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闫七小,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海禄,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秀林,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香连、闫七小与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香连、闫七小依照(2019)内0622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80元,及执行费144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我院于2019年10月22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9)内0622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①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我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秀林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12023.91元,我院已扣划12023.91元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账户中,缴纳执行费。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刘海禄、王秀林无存款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②我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王秀林有位于准格尔旗××公路××处××号院房产(建筑面积60.45平方米)一套,我院已于2019年12月3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项下未办理相关土地登记,申请人王香连、闫七小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③按照申请人王香连、闫七小提供的执行线索,我院去往柳青梁村委会核实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在柳青梁村的征地补偿款事宜,因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不具备提取征地补偿款条件。3、2020年1月21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2020年1月21日,我院依法将刘海禄、王秀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于2020年3月2日去往柳青梁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反馈结果刘海禄、王秀林在薛家湾居住,其他情况不清楚。5、2020年3月1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王香连、闫七小,申请执行人王香连、闫七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后本院裁定案件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因债权人撤销之诉胜诉,申请恢复执行拍卖被转移的位于准格尔旗××腾飞桥南侧电信集资楼4-6-西户住宅(建筑面积118.74平方米)一套,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048355元,后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一拍,后流拍,降价20%以838684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后由竞买人周龙以838684元竟得,依法出具成交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房屋经与二被告沟通,自愿将房屋腾空搬出,并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周龙,将案款中的2376.09元缴纳了执行费,缴纳拍卖费用4193元,支付该银行欠银行抵押贷款301015.01元,剩余案款531099.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暂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王香连、闫七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海禄、王秀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园园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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