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利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9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933号案件名称
吴利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利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夏美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933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吴利强、夏美林: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吴利强、夏美林的(2015)宁非诉审字第006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3716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9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成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浩峻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7240号 下一篇 李蛟蛟、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