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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进生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922刑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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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刑初260号
  • 案件名称

    欧进生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欧进生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九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进生,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桃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桃江县某某局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由桃江县某某局重新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进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铁梅独任审判,由李欢担任法官助理,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崔琼担任法庭审理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进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欧进生驾驶湘HH××××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三堂街合水桥村出发往桃江县修山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19线247公里+800米处路段时,遇行人龚某、胡某从前进方向的左边往右边横过道路,因被告人欧进生驾驶车辆遇横过道路的行人未避让,导致湘HH××××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行人龚某、胡某,造成龚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及湘HH××××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4月8日,桃江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欧进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胡某、龚某横穿公路时注意安全不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符合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胡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欧进生在事故现场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欧进生分别与被害人胡某、被害人龚某的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除保险赔偿660000元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龚某近亲属76800元;除保险赔偿440000元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32000元,取得被害人胡某与被害人龚某近亲属的谅解。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进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欧进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夏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法医学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欧进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欧进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9月3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欧进生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9月10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欧进生有固定居所,平时表现一般,目前以在湖南思日新石材有限公司的工作收入为生活来源;其犯罪行为对社区安全影响一般,再犯罪风险一般;其朋友愿意作为担保人积极配合司法工作人员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其居住地的矫正机构健全。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进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欧进生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进生犯罪以后在事故现场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进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进生与被害人胡某及被害人龚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进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铁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欢书 记 员 崔 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某某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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