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龙、郑冬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5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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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5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佳龙、郑冬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佳龙;郑冬奇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佳龙,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方红民,男,汉族,1976年2月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常村镇方沟村8号,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郑冬奇,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刘佳龙与郑冬奇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4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息6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义务,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荣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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