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飞、侯占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5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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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5729号案件名称
刘玉飞、侯占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玉飞;侯占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5729号原告:刘玉飞。被告:侯占贵。原告刘玉飞诉被告侯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占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期间,被告申请和解,原告同意,本院依法扣除审限一个月。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9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一支,约定按照每月1分钱计息,本息160080元。因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借款共计69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从2010年5月20日起按约定1分的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支,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约定月利率1%的事实。被告侯占贵辩称,借贷不属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这个钱是在刘玉世家小卖部,被告喝酒以后耍赌,其他所有参与赌博的人是原告刘玉飞叫的。涉案的借条是被告酒后耍赌输了以后出具的,也可能不是被告打的条子,当时具体写了多少被告不知道。这么多年原告没有向被告要过钱,去年原告才给被告说的,被告说没钱,原告才起诉了。被告侯占贵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及证据。本院依职权在某所调取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份。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有异议,借条不是被告写的,被告不会写字。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某所根本没有调查,写的假证明。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亦申请鉴定,但在法庭告知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但利息部分有明显涂改,无法确认双方是否约定过利息,故本院仅对该借条的本金部分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告知书系国家机关出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5月20日被告侯占贵向原告刘玉飞借款人民币69000元,由被告侯占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原告刘玉飞要求被告侯占贵偿还借款69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借条中关于利息约定部分有涂改,无法确认双方是否约定过利息,故对原告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占贵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涉案款项系因赌博所产生,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某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无法确认相关事实,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侯占贵在第二次庭审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玉飞借款人民币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刘玉飞负担996元,被告侯占贵负担7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宇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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