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燕鹏、党毅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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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63号案件名称
雷燕鹏、党毅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雷燕鹏;党毅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63号原告:党毅飞,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个体工商户。 被告:雷燕鹏,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党毅飞与被告雷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毅飞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毅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毅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毅飞负担。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荔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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