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祥、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1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义祥、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义祥;夏军;冯慧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义祥,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夏军,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冯慧芳,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义祥申请执行夏军、冯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义祥借款本金35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760元及申请执行费384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限制消费;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杨义祥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义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中昌、李满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041号 下一篇 陈某某、马某某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