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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博、王少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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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26号
  • 案件名称

    宋江博、王少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江博;王少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炜,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敏,(系原告王少炜之父),男,1967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宋江博,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少炜与被执行人宋江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江博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从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扣划828.1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XX镇XX村XX组现场调查,村民反馈被执行人全家外出打工,家中无人。在村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本次共执行到828.1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12元未交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7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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