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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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40号案件名称
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40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229号办公综合楼1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E0B2J。法定代表人:盛治琼,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吴志强与被告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志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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