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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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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40号
  • 案件名称

    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志强;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40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229号办公综合楼1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E0B2J。法定代表人:盛治琼,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吴志强与被告重庆旺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志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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