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爱华、文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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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梅爱华、文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梅爱华;文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梅爱华,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瓦窖头桥头幼儿园旁。被执行人:文小红,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522227198201175247,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蒲家池。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梅爱华申请执行文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6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文小红欠申请人梅爱华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被执行人文小红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梅爱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爱华与被执行人文小红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文小红欠申请人梅爱华偿还借款本息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还款方式:从2022年11月起每月扣划文小红工资4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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