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3民初1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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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3民初1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某、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于某;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荆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3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于某,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何建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荆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荆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任宪惠人民陪审员 孙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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