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玲、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681民初5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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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681民初5522号案件名称
陈景玲、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景玲;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81民初5522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景玲,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景玲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艺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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