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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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151号案件名称
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151号原告: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朱维达。被告: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A区康宝路205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军。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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