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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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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15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151号原告: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1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朱维达。被告: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A区康宝路205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军。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康明克斯(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利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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