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芹、朱殿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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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34号案件名称
张桂芹、朱殿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桂芹;朱殿付;关洪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朱殿付,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关洪妍,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桂芹与朱殿付、关洪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张桂芹书面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房产以抵付债务。本院多次通知申请人张桂芹办理接收房产事宜,申请人张桂芹均无故推拖不予办理接收。我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桂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财产,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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