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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翠茹、李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7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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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701号
  • 案件名称

    黄翠茹、李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翠茹;李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茹,女,1973年11月14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太皇山村民,住甘泉县金庄加油站。被执行人李青,男,1964年05月25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南沟门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西门平。被执行人魏洁,女,1977年07月23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贺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黄翠茹与李青、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青、魏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向申请人黄翠茹偿还借款本金3127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7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20年5月24日给付的10000元及利息从中扣除),被执行人魏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70元。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魏洁已经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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