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松、樊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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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422号案件名称
白雪松、樊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雪松;樊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422号原告:白雪松,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樊振,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5××××××××。原告白雪松与被告樊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白雪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雪松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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