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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松、樊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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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422号
  • 案件名称

    白雪松、樊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雪松;樊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422号原告:白雪松,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樊振,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5××××××××。原告白雪松与被告樊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白雪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雪松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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