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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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56号案件名称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13楼,法定代表人卢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冕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L13043176Q;马江红,男性,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57号,张永超,女性,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57号。本院在执行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57451.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13楼,法定代表人卢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冕宁县源森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冕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L13043176Q;马江红,男性,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57号,张永超,女性,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5组57号。本院在执行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657451.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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