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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桂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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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2141号
  • 案件名称

    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桂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桂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2141号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开区文昌路南段734-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68YX347。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春,女,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桂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日本院受理后,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主动清偿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梓潼天富金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子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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