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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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540号案件名称
刘敏、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敏;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被执行人: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柿庄镇。法定代表人:张辉。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克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郑港劳人仲案字[2021]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7494.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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