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现、沈绪勤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2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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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23号案件名称
朱永现、沈绪勤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永现;沈绪勤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822执723号沈绪勤:你与申请执行人朱永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永现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后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沈绪勤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永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83元;2、被执行人沈绪勤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96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93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和平街支行。账户名: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4************************0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卜忠明联系电话:15974406686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风险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湘0822执723号沈绪勤:你与申请执行人朱永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你应当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执行通知指定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财产申报表附后)。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2021年09月13日联系人:卜忠明联系电:15974406686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桑植县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21)湘0822执723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被执行人:年月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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