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朱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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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1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特6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址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0年8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存款1000元左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2012年***5850号车一辆,本院在交警部门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以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4月,本院通过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登记房地产;4.2021年8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公布。5.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4220元、申请执行费86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63214元、申请执行费86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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