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良军、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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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宋良军、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良军;石承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宋良军,男,苗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石承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现住台江县。关于宋良军申请执行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到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到台江县居民委员会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因被执行人石承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宋良军申请,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宋良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常飞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莉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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