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良军、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
  • 案件名称

    宋良军、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良军;石承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186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宋良军,男,苗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石承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现住台江县。关于宋良军申请执行石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到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到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到台江县居民委员会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因被执行人石承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宋良军申请,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承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宋良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常飞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莉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