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登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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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867号案件名称
赵登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登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2867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登群: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登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吉020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登群应履行101385元的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赵登群给付的执行款101385元,且被执行人赵登群已交付执行费142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被执行人赵登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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