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玉花、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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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909号案件名称
施玉花、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施玉花;杨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909号原告:施玉花,女,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杨超,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施玉花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施玉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玉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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