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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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117号案件名称
覃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覃某某;米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117号原告:覃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米某某,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覃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向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涂显卫书 记 员 刘入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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