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覃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1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117号
  • 案件名称

    覃某某、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覃某某;米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117号原告:覃某某,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米某某,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覃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向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涂显卫书 记 员  刘入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