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红卫、张继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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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093号案件名称
边红卫、张继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边红卫;张继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093号申请执行人:边红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继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边红卫与被执行人张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继荣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边红卫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继荣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张继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存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7000元。4.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张继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的账户(账号:6120********),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继荣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暂时只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张继荣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209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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