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杨贵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7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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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621号案件名称
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杨贵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杨贵民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621号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贵民,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贵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丹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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