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建筑事务所、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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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地建筑事务所、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地建筑事务所;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法定代表人彭培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梦,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张家村南海路。法定代表人白和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与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设计费193565.92元。案件受理费39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995元,由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履行期届满后,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2020年本院首次执行中,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名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并通过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股权登记进行了冻结。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400余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系统中自然资源部反馈其名下登记有数十套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渔营社区汉桂佳苑房屋。2、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和奎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其到庭应询并履行义务,其指派员工王巍领取执行文书并提交《现有资产情况说明》申报财产,申报该公司现无存款、现金,因更换股东、法人,账面股东资产实际上无实物存在。公司名下有位于大河坎镇三号桥引桥以南,使用权面积10040.44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宗(南郑县国用2012第10090号),该土地已作抵押,抵押债权1000万元,抵押权人为勉县汇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位于*********数十套房屋系原法人卢强2014年德开发项目,该项目已完工交房,个别购房户因未交纳契税和维修金而暂未办理产权证,故公司账目无该处房产。3、本院向该公司股东卢强调查,其称****项目是广宇公司代*****开发的带有移民安置性质的房产项目,该项目房产不属于广宇公司的财产。并提交《********项目建设委托代建合同》、********陕南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的批复复印件。4、本院向南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该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汉中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唯一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因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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