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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刚、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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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01号
  • 案件名称

    任小刚、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交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小刚;张海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刚。被执行人:张海荣。本院在执行任小刚与张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荣送达执行通知书;2、冻结被执行人张海荣名下银行卡;,冻结金额为8049元;3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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