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刚、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01号案件名称
任小刚、张海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交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小刚;张海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刚。被执行人:张海荣。本院在执行任小刚与张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荣送达执行通知书;2、冻结被执行人张海荣名下银行卡;,冻结金额为8049元;3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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