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辉、苏韩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15号案件名称
陈永辉、苏韩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永辉;苏韩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辉,男,1976年9月13日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苏韩飞,男,1978年7月13日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辉与被执行人苏韩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韩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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