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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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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260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260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裁定按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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