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9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965号
  • 案件名称

    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965号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东升花园1号地块2栋4单元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6U4EQXN。法定代表人:鲁敏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兵,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华,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景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