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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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46号案件名称
刘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熊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熊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某某银行存款57395.98元(含执行费749.6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57395.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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