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龙大双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恢4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恢401号案件名称
刘志强、龙大双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志强;龙大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性,1989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邻水县。被执行人:龙大双,男性,1990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大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川16民终962号民事调解书以(2021)川1623执483号立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部分履行。余款3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2021)川1623执恢401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收到被执行人龙大双的案款30000.00元,并书面确认自愿放弃余下本金及迟延履行金。(2020)川16民终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环保与苏州浩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872号 下一篇 刘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