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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进、朱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7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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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436号
  • 案件名称

    白进、朱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白进;朱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25民初7436号原告:白进。被告:朱桁。原告白进诉被告朱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前后,被告在原告处拉沙子共计欠原告货款58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20年7月前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沙子,结算后被告欠原告沙子钱5800元,并出具欠据一支,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受人接受出卖人的货物后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作为买受人向原告购买沙子欠下原告货款58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索款理由成立,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白进购买沙子款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春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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