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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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427号案件名称
赵某、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某;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20765102X7,住所地:沐川县海云乡青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勇。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支付案款15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已经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和去产能指标交易金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解决职工的工资、工伤、养老保险等涉职工权益问题。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张宁恒审 判 员 邓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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