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斌、冯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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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贵斌、冯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贵斌;冯丽;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创润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王文军;陈运玉;戴启祥;缪玉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贵斌,男,瑶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冯丽,女,瑶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被执行人:创润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陈运玉,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戴启祥,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缪玉阳,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贵斌、冯丽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了创润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王文军、陈运玉、戴启祥、缪玉阳为被执行人。现因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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