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根、刘怀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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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81号案件名称
裴根、刘怀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裴根;刘怀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裴根,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怀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根与被执行人刘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怀春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有农业机械车辆登记信息,现已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63093.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46309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司公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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