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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根、刘怀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恢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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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恢81号
  • 案件名称

    裴根、刘怀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裴根;刘怀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裴根,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怀春,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根与被执行人刘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怀春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存款;被执行人有农业机械车辆登记信息,现已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63093.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463093.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司公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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