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29执恢3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385号案件名称
庞世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庞世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385号被执行人:庞世风,女。本院在执行乐超与陈敦华、庞世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敦华、庞世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陈敦华、庞世风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庞世风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庞世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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