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侠、沈阳市大东区鑫阳敬老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6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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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6826号案件名称
李淑侠、沈阳市大东区鑫阳敬老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淑侠;沈阳市大东区鑫阳敬老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6826号原告:李淑侠。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鑫阳敬老院。法定代表人:杨久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侠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鑫阳敬老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关 威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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