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宝君、曹国民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3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363号
  • 案件名称

    李宝君、曹国民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宝君;曹国民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君,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曹国民,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李宝君申请执行曹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宝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612.54元及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79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国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曹国民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国民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除查到被执行人曹国民在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东升村有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被执行人曹国民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宝君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另向申请人李宝君释明被执行人曹国民的房产本安执行中已依法查封,申请人李宝君不要求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李宝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金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