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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毅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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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52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毅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袁毅豪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剑。委托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毅豪,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毅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4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路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毅豪支付车辆使用费1,890元,车辆维修费、交通违章罚金、违约金、车辆停运损失、收回车辆支付、律师费合计2,980元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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